苍自然资案处〔2025〕24号
黎*书: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对你未经批准占用白驿镇天星村三组集体土地建生产生活用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5月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苍溪县白驿镇天星村三组建生产生活用房,已搭建两层砖混结构房屋。经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40.18平方米。经套合202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占用农村宅基地面积为19.54平方米,耕地(水田)面积为20.64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0.64平方米)。根据《苍溪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关于黎*书生产生活用房规划符合性的说明》,该生产生活用房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你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苍溪县白驿镇天星村三组集体土地40.18平方米建生产生活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调查笔录;
4.黎*书身份证复印件;
5.《苍溪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关于黎*书生产生活用房规划符合性的说明》;
6.黎*书生产生活用房现场勘测图;
7.黎*书生产生活用房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6年5月14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自然资案听告〔2025〕24号)和《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苍自然资案告〔2025〕2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3日组织听证会。经听证小组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决定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18平方米集体土地给白驿镇天星村三组;
2.限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40.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19.54平方米农村宅基地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20.64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95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整。(小写 19.54 平方米*400元+20.64平方米*950元=2742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上述罚款到苍溪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