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因保管不善,将苍房他字第2015000954号不动产权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声明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