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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综执罚决字〔2026〕第5号)
时间:2026-07-20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综执罚决字〔2026〕第5号


当事人: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A08X1

法定代表人:李云康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082319670111****

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48号

2026年5月15日,我局在办理“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实施的鳌鱼山公共体育场标准田径跑道及足球场建设项目在元坝—德阳天然气高压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一案”过程中,对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时,另查实:该项目由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实施、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位于元坝德阳天然气高压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200米保护范围内。项目实施前,未依法取得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审批手续,属擅自开工建设。针对该行为,我局已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于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在元坝德阳天然气高压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实施工程挖掘作业,未依法取得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设计原效果图》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10页(范帅),证明当事人在元坝德阳天然气高压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实施工程挖掘作业的具体违法事实。

3.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询意见函》1份、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询意见函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许可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鉴于当事人于2024年5月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2025年7月施工活动已完成,违法行为已终了。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必要;当事人明知案涉项目距离天然气管道较近,仅向建设单位报告,未依法向主管部门报批,违法行为属实。鉴于当事人未损坏管道、未引发管道事故,不具备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当事人不具备“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及《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33号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停止的,处10000元(含)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结合2026年6月23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结论。拟对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

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6〕第0500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装备股开具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并按要求予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13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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