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法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和平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
2026年5月27日,本机关收到苍溪县北门小学校移交的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问题的移送函,该函载明:在苍溪县北门小学校空调采购及相关附属项目(项目编号:N5108242026000037)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你公司经法定程序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拒绝与采购人苍溪县北门小学校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述事项依法实施财政监督。
2026年8月11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你司对该告知书载明事项存有异议,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9月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现该听证程序已审理终结。本机关结合案件调查情况、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复核。
以上事实有苍溪县北门小学校移送的函、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放弃空调采购及相关附属项目中标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共青城中汇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苍财采函〔2026〕18号协助调查函的情况说明》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放弃苍溪县北门小学校空调采购及相关附属项目中标资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川财规〔2023〕12号)第42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按照采购金额321800元的千分之八计算,对你司处以2574.4元(大写:贰仟伍佰柒拾肆元肆角)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苍溪县财政局
2026年9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