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授权苍溪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效率,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和《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苍委办函〔2019〕5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苍溪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组织实施我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调查范围
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我县单位在县外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代表县人民政府参加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组成
(一)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局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人民政府特别指定的除外),并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工作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内容;
2.组织召开事故调查会议,协调处理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三、相关要求
(一)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按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印发的《关于授权县安监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批复》(苍府函〔2017〕26号)同时废止。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