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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教育局关于《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
时间:2019-05-14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广元市教育局

关于《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

2019年1月28日,市政府办印发《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16号),要求从2019年起开始启动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评价。《评价办法》全文共五章,十五条。主要是总则、评价的内容、评价的实施、结果的运用及附则等五章。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第一章总则)

2017年5月31日,为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国办发〔2017〕49号)。

2018年9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市(州)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69号),并在“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市(州)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二、评价办法的体例

主要参照省上《评价办法》,其原因是省上的《评价办法》也是结合了本地工作实际对国家的《评价办法》补充与完善。目的就是:督导督查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就是一个标准一个标杆。

三、评价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二章评价的内容)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在省教育督导委出台的《测评体系》基础上,我制订了市对县(区)的《测评体系》,该《测评体系》对照上述七项评价内容,分了38个具体测评内容95个测评点,分别进行“完全落实”“基本落实”“明显不足或未落实”核实打分。

《测评体系》由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起草制定印发。

四、评价时间安排(第三章评价的实施)

每年4月底县级完成自查,5月上旬抽查核实1-2个县区情况, 5月底上报全市自查、抽查情况。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第四章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在《广元日报》公告所抽查县区的评价结果。

(二)将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要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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