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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片区(三清社区)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改造与安置补偿方案
时间:2019-02-21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火车站片区(三清社区)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改造与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陵江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火车站片区(三清社区)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改造与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

火车站片区(三清社区)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改造与安置补偿方案

为规范陵江镇三清社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房屋改造与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当地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三清社区土地征收、房屋改造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陵江镇三清社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三清社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总指挥、总协调。陵江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

三清社区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跟踪审计等相关工作;负责三清社区建设项目相关事宜的上下协调、补偿费审核拨付、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会务接待、后勤保障及其他日常工作。

县监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园林局、县文广新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陵江镇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具体问题协调处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三清社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完成项目的征地拆迁、土地交付工作,负责辖区内与征地拆迁、人员安置和建设相关的问题处理,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广电、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杆管线迁改及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条  为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建设征用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及房屋拆迁面积一律以测绘机构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第二章  项目概况

第四条  项目概况及相关情况

(一)改造范围:三清社区房屋改造项目,东至:中央大道,南至:新苍中校,西至:滨江路,北至:应急中心。范围内的房屋最终以三清社区房屋改造项目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确定的四至界畔为准。

(二)被改造房屋基本情况:三清社区房屋改造属火车站广场建设项目的一部分,位于三清社区一、二组,涉及143户,388人。

(三)房屋改造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改造实施单位:陵江镇人民政府、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拆办”)。

(五)房屋改造、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发〔2018〕13号文件规定,被改造范围内应安置人口,根据意愿可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统建还房安置,除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章  征地补偿与安置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标准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的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2. 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三)征收果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四)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执行。

第七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小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40%计算。

第八条  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第九条  安置保障对象。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十条  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资金兑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由县征拆办统一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第十二条  征地红线外补偿。因项目施工造成征地红线外土地、青苗、房屋、林木等损毁的,一律由施工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附属设施及林木补偿标准。按照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办发〔2010〕40号、广府办发〔2011〕54号、广府函〔2012〕115号、广府发〔2017〕3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改造房屋补偿及相关说明

(一)修新未拆旧的房屋,只对其残值评估作价酌情补偿,不对其人口进行安置;不能提供手续的房屋,只对其残值评估作价酌情补偿。三清社区改造范围内,改造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1. 改造范围公告发布后违反规定在改造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 经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其它建(构)筑物;

3. 该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拆迁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协商选定,在房屋改造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拆办通过组织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只能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三)计户认定:在该项目区发布改造范围公告之前,已有或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由所在地的社区或村组组织村民代表和当地派出所根据公安局对分户的相关规定共同确定户数,再予以公示。     

(四)面积认定: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入户调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依据,未登记部分,由相关单位进行认定,根据认定意见,再作补偿。

(五)房屋改造的补偿内容:被改造范围内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对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1. 被改造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改造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改造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4. 因改造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 地上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补偿。

(六)对因改造经营性用房而造成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或因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改造前的纳税情况或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一次性给予4个月补偿。

(七)被改造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附属物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费。

(八)被改造房屋的补偿价值的确定,砖混结构房屋:820元/㎡;砖木结构房屋:560元/㎡;土木结构房屋:420元/㎡;其它结构房屋:160元/㎡。

(九)附属物补偿,按照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函〔2012〕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被改造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广府发〔2009〕10号、广府函〔2012〕115号、广府发〔2017〕36号文件规定执行,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评估机构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分类评估。

(十一)搬家补助费:按被改造房屋价值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

(十二)过渡费:根据广府办发〔2010〕40号第一条之规定,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农房拆迁安置人员过渡费标准。被拆迁人均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安排临时过渡,过渡费的标准为300元/人/月;因安置房交付滞后致使总过渡期超过一年的,其超过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过渡期限为被拆迁人实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日起,到被拆迁安置人员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止。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一次性给予36个月的过渡费补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过渡费补偿。

(十三)签约、搬迁补助:

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内的部分,其产权人在县征拆办发布签订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50日、60日内签订协议的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补助;

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在100㎡--200㎡以内(含200㎡)的部分, 其产权人在县征拆办发布签订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50日、60日内签订协议的分别给予150元/㎡、100元/㎡、50元/㎡的补助;

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在200㎡--300㎡(含300㎡)的部分, 其产权人在县征拆办发布签订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50日、60日内签订协议的分别给予100元/㎡、50元/㎡、25元/㎡的补助;

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部分, 其产权人在县征拆办发布签订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50日、60日内签订协议的分别给予50元/㎡、30元/㎡、10元/㎡的补助。

各户补助费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各段的标准累加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人员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

根据广府发〔2018〕13号文件规定,三清社区一、二组属于补偿一类地区,符合标准一安置人员的补偿金额为:20万元/人;符合标准二安置人员的补偿金额为:13万元/人;符合其它标准的人员的补偿金额为:4.20万元/人。本次享受货币化安置的人员以发布房屋改造范围公告之日起,以实际锁定的为准。

(二)统建还房安置

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自愿选择统建还房方式进行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还建房屋。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的还房面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方式一: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40㎡/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2㎡/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县城投公司负责提供)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40㎡。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2㎡以内(含12㎡)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2㎡以上的以市场价(县城投公司负责提供)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80㎡、100㎡、120㎡(建筑面积)三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

方式二: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8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8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8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80㎡/人。

(三)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四)非本村(社区)、本组村民在本次三清社区改造范围内的村(社区)、组或社区购买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所修建的房屋,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所处地段对其价值以及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评估作价,然后再进行货币补偿,享受签约、搬迁补助;对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人口不予安置。

第十六条  安置人员资格审查

(一)下列人员应计入被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 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社区)、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 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 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 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二)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 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三)县征拆办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村(社区)、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第十七条  安置房修建及拆迁协议签订

(一)县住建局负责做好该项目安置点的前期规划、选址(原则上选择在本次规划红线范围内)等工作,县城投公司牵头安置点的修建,陵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后期的安置工作。

(二)三清社区改造项目可按建筑面积80㎡、100㎡、120㎡(建筑面积)三种户型设计修建,因经营性用房安置难度极大,各拆迁户应享受的还建经营性用房以市场价折算成货币补偿给被拆迁户,其价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所处地段评估作价补偿,且在协议中注明。

(三)安置房的选定,根据被拆迁户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且在安置工作具体实施单位陵江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选择,同一天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四)因考虑到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户应享受的还建面积不一致,被拆迁户应享受的还建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超面积按成本价折算成货币补偿给被拆迁户,且在协议中注明。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户应享受的还建面积,超面积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40㎡;超过40㎡的,被拆迁户按市场价购买,且购房所需的费用由被拆迁户补交。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县征拆办按协议先支付房屋拆迁、附属设施及林木补偿费。货币安置费按照《房屋拆除通知》确定的时间,在被拆迁户搬离交房后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依据广府发〔2017〕36号第六条规定,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据实支出,但不得超过该项目总费用的1%,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等公务费用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准抵扣任何费用,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本方案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经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等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四条  征地实施单位及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私分、平调、挤占、挪用、截留以及虚报冒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由项目指挥部责令限期退还,对当事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征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凡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或采取暴力、威胁、发布不实信息、组织或煽动他人阻碍交通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偏差报告的,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未明确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和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清社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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