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等文件规定,经苍溪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百利坝项目房屋改造范围公告如下:
一、下列范围内部分房屋拟列入房屋改造范围
陵江镇百利村: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
陵江镇解放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七组、八组;
云峰镇石家坝村:一组、二组、六组;
上述房屋改造范围最终以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百利坝项目房屋改造征拆红线图》确定的四至边界为准。
二、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拆迁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正常婚姻、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户籍登记除外);(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特此公告
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