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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解读
时间:2019-06-14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意见》提出,除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省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并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意见》的实施范围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根据《意见》,四川将实施分类处置,省级党政机关直接兴办的企业,除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办法。金融、政法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同时,《意见》提出,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将集中统一监管,将脱钩划转企业纳入接收企业实施集中监管,划转至相关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企业,由接收方根据授权和相关规定统一管理;接收划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对划入企业的管理,将划入企业统一纳入考核范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规定加强监管。此外,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部分保留企业实施集中监管,对于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特殊企业,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加强集中监管。

据了解,四川将分两步推进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第一步,2019年12月底前选择部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行试点,2020年12月底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二步,2021年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谋划,协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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