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十条措施》(广府发〔2017〕51号),已于2017年12月25日印发。其中《广元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十条措施》第三条“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业地价标准的5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与国务院、原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经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后,于2019年1月14日进行修改,将“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业地价标准的5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中的“50%”修订为“70%”,与国家、省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的政策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