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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29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县域内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抓细落实、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

二、全面规范电信设施规划建设

(一)电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风貌建设。驻苍通信网络企业新建和改造电信设施应当符合苍溪县城乡规划,与城乡风貌相协调,涉及全县范围内的骨干网络建设或改造的,需报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涉及城区道路开挖和管道穿线的需经县住建局审批;涉及县城区和场镇建设的需征求住建局和所在乡镇意见;涉及公路、桥梁、景区、公园、园区建设的需分别征求县交通运输局、县旅游局、县林业园林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国农区办等部门意见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社区、村组建设的需征求所在地社区、村组意见。全县新建、改建的电信设施不得在县城、乡镇规划区主要干道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架空电信线路,已有的架空电信线路根据改造需要逐步入地。在旅游景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区域应当采用景观化、隐蔽化建设方案。

(二)认真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县经信局负责指导驻苍通信网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加大对偏远村、贫困村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将电信设施建设突出需求汇总上报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核实、统筹后反馈给各通信网络企业,各通信网络企业要及时上报上级公司分批纳入下一年度投资规划,对重点园区、景区、干道、贫困村要优先给予解决。

(三)全面推进共建共享共维工作。各驻苍通讯网络企业在我县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管道、移动基站、杆路、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禁止各通讯网络企业擅自独家新建或改造主要电信设施。各通信网络企业要建立光缆互挂共维机制,互挂前要向产权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允许后方可互挂,附挂线路需保证安全、美观、整洁;互挂杆路出现安全隐患时,各相关通信网络企业要派人配合共同做好整改或委托产权单位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新建电力杆路上原则不得附挂通信线缆,已在电力杆上附挂的通信线缆、设备要逐步整改,确保无安全隐患。

(四)新建项目同步建设配套电信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城区、场镇、公路、道路桥梁、车站、码头、港口、商业楼宇、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旅游景点、居民安置点、新农村等项目时,应提前设计可共享的配套电信设施,将电信设施纳入项目总体规划,同步审查、施工和验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项目工程造价,项目用地外的电信设施由各通信网络企业负责建设,严禁任何一家通信网络企业私自与业主单位签订排他建设协议。

(五)切实落实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县域内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学校等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采取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等方式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与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学校等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签订或口头协商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对凡已建成小区,任何一家通信公司建设的入户管线均要无条件共享,但必须事先告知产权人和小区物业管理人。县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协调光纤进入小区工作,小区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向通信网络企业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等方式阻止或者妨碍通信网络企业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六)开放政府公共资源。在政府全额出资的所属建筑物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上,除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外,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向通信网络企业无偿开放,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接入条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县级机关单位建筑物、县教科局负责协调学校建筑物、县卫计局负责协调医院建筑物、县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建筑物、县国资局负责协调国有企业建筑物、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等开放电信设施建设附挂权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要主动与产权方、所有权方协商,结合周边环境优选建设方案,做到不影响美观,不影响安全,不破坏环境。但遇到建筑物或公共设施改造、拆建时应提前通知电信设施权利人自行拆除电信设施,电信设施权利人不得向建筑物产权人、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提出任何经济补偿要求。

(七)加强敏感区域电信设施环境检测并公示。新建或改造通信基站对半径五十米范围内有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在基站投入运行后由铁塔苍溪办事处在一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基站电磁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电磁环境影响须符合国家《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规定的安全标准,在通信基站建设范围内公开监测信息,并按照《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上年度电磁环境保护监测报告。对已建成的基站有居民群体投诉的,由县环保局牵头聘请有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电磁辐射数据监测并公示。

三、切实加强电信设施管理和保护

(一)规范电信设施的维护管理

1. 明确标识标牌。新建或改造电信设施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明确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应标明通信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原有电信设施尤其是电信杆路、埋线管道、市政井盖等主要设施要尽快清理整改,设置企业标识。

2. 切实加强电信设施的日常维护。各驻苍通信网络企业要积极主动加强对所属电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对各级各部门反馈的线路、设施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回复。对一般问题须与信访人沟通后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

3. 严格电信设施施工队伍的管理。各通信网络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施工人员、维护人员的教育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第三方建设、维护队伍的严格管理,严格施工标准和规范,建新必须撤旧,严禁野蛮施工、随意剪线、私拉乱接、乱扔垃圾、留置废弃杆线等影响城乡环境的不良行为。

(二)切实保护电信设施安全。项目建设施工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和网络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电信设施产权单位,确认电信设施和管线走向及具体位置,确保不危害电信设施安全或网络安全。因施工损坏电信设施的,应当主动及时报告电信设施产权单位,由电信设施产权单位及时维修处理,损坏方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建立正常的迁改及补偿机制。改动、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电信服务畅通。因市政、场镇、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水利工程、港口、景区、园区等重大项目建设必须迁改电信设施,属县重点项目由县经信局根据县上统一安排按共建共享办法统一组织迁改;建设选址在已建电信设施范围内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迁改电信设施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须事先与电信设施权利人协商迁改后再规划建设,所需费用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禁止在已有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审批建房或其他设施。

四、强化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深入开展电信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本乡镇、本企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201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县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通信网络企业利用“电信日”“网络安全宣传周”等节日宣传《电信条例》,组织宣传车到各乡镇进行巡回宣传。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对全县各乡镇、村组宣传《电信条例》中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职能职责,强化协调监管。县经信局负责全县电信设施保护工作,负责协调、监管驻苍通信网络企业。县发改、公安、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通信网络企业在当地开展的电信设施建设,做好辖区内相关协调服务和电信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严厉打击并曝光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县经信局要牵头协调处理属于本级政府承担的管理、处罚职责,对属于上级电信主管部门处罚职责的要及时向上级电信管理部门请示并协助处理。县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盗窃、破坏、擅自损毁公用电信设施等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要公开曝光盗窃、破坏、强拆电信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及电信设施产权单位维护不力的典型现象。

(四)将信息化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将信息化工作纳入工业和信息化单项目标考核。对通信网络企业重点考核电信设施投入、重点项目迁改、信息通信扶贫和信访处理等工作,并将年终考评结果书面通知各上级公司;对乡镇重点考核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对县级部门重点考核信息化建设、资源整合和电信设施保护工作情况。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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