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批准通过了《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继《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保护条例》之后获批的第二部地方实体法规。
由于我市饮用水水源地数量较多、布局分散,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没有实现全覆盖管理,存在饮水安全隐患。因此制定一部专门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2017年12月,根据立法规划和2018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拟定了工作方案,召开了起草动员大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结合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广泛征求意见,多方研讨论证、逐字讨论审查、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2018年12月2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通过《条例》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划与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通过,既解决了《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水源地保护部门职责、禁止性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等条款方面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又兼顾了发展与保护,地方特色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市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证饮用水安全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