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 详情
苍溪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时间:2017-08-22 来源: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 组织指导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全县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管理全县法律服务市场,监督、指导全县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3.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

4.管理监督基层司法所工作,指导管理全县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普法宣传执行到位,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坚持“重制度、抓关键、强宣传、提水平”的工作思路,营造和谐苍溪的良好法治氛围。

2、惠民工作落实到位,法律服务为民务实。进一步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自主调解作用,全面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工作,促进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化解。

3、特殊人群管控到位,法治保障稳健有力。坚持管理、管控、教育、帮扶相结合,努力实现特殊人群管理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水平。社区服刑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远低于1%的控制目标。

4、重服务,惠民生。有效运用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民生能力。县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0余件,惠及群众2000余人,办理公证服务1400余件,直接服务人次达5000余人。办理司法鉴定400余件。

5、精准扶贫,法治惠民。紧紧抓住司法部精准扶贫苍溪县的有利契机,按照“两个率先”的既定目标,围绕“脱贫奔康、法治同行”主题,积极助推我县脱贫攻坚工作。

二、部门概况

司法局下属二级单位1个,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司法局本年收入合计1064.3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00.76万元,占94.03%;其他收入63.55万元,占5.97%。

2016年司法局本年支出合计996.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08.08万元,占81.07%;项目支出188.63万元,占18.93%。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司法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000.76万元,财政拨款支出合计979.49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10.54万元,增长26.6%,支出增加189.27万元,增长23.95%。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司法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79.4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27%。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55.66万元,增长18.89%。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司法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79.4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830.85万元,占84.8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4.66万元,占7.62%;医疗卫生支出31.76万元,占3.24%;住房保障支出42.22万元,占4.31%。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645.89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及单位日常运行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99.81万元,主要用于公共安全转移支出(含办案及业务装备购置)及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专项业务支出。

基层司法业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15.78万元,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及司法所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普法宣传(项)2016年决算数为22.60万元,主要用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方面的支出。

律师公证管理(项)2016年决算数为10.37万元,主要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及公证处办理公证案件方面的支出。

法律援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2.6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的支出。

社区矫正(项)2016年决算数为23.75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74.66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并轨后职工养老保险。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31.76万元,主要用于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42.22万元,主要用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苍溪县司法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94.5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74.8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19.6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持平。

2016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4.69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持平。

2016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25批次,1300人,共计支出14.69万元,具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指导业务工作、其他市(县、区)司法局前来调研、参观及省内监狱等单位联系扶贫工作等产生的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20%,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取消部分一般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用车。

2016年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有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4辆,其中:轿车2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1辆。

2016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12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办案及公证业务办理执法执勤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司法局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9.68万元,比2015年减少47.12万元,下降28.25%。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苍溪县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8.74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司法行政业务装备。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苍溪县司法局共有车辆4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车辆。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资金0万元,覆盖率为0。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指司法行政事务支出。

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基层司法业务(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普法宣传(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律师公证管理(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法律援助(项):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社区矫正(项):指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8.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苍溪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苍溪县司法局

2017年8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