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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民政局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时间:2017-08-25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拟订全县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和县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村、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办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残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维护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以打造“阳光民政、制度民政、和谐民政”为主线,以“三抓、三严、一建”为突破口,认真履职尽责,在围绕确保民生,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多项工作取得了新突破,牵头开展的城镇困难居民扶贫工作在全市推广,经验在四川电视台、四川工人日报、四川日报等媒体先后报道。“互联网+”大养老模式得到省市领导充分肯定,迎来县区民政局到我局考察学习。先后荣获“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四川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集体”,苍溪县民政、残疾人工作、人口和计生等先进集体。

二、部门概况

县民政局下属二级单位11个,挂靠单位1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11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本单位本年收入合计25505.4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5505.43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6年本单位本年支出合计25673.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0.24万元,占2.18%;项目支出25113.64万元,占97.8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5505.43万元,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5673.88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分别增加3752.98万元、3359.45万元,收支增长17.25%和15.05%。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234.8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29%。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3736.42万元,增长17.38%。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本单位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234.8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61万元,占0.0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588.68万元,占93.48%;医疗卫生支出1604.52万元,占6.36%;住房保障支出38.06万元,占0.1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力资源事务(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项):2016年决算数为3.61万元,主要用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403.4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2016年决算数为13.85万元,主要用于:优抚事业单位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16万元,主要用于:老龄事业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2016年决算数为7.35万元,主要用于:民间组织管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2016年决算数为58.85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区划和地名普查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2016年决算数为35.17万元,主要用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事业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68.62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6年决算数为7.63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基本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87.63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16年决算数为443.34万元,主要用于: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2016年决算数为1003.69万元,主要用于:伤残军人抚恤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3050.17万元,主要用于: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14万元,主要用于:优抚事业单位人员及公用经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469.69万元,主要用于: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08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优抚事业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2016年决算数为161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安置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2016年决算数为173万元,主要用于: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基本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2016年决算数为32万元,主要用于: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2016年决算数为89.24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2016年决算数为199.88万元,主要用于: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2016年决算数为434.91万元,主要用于: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2016年决算数为70万元,主要用于:惠民殡葬及殡葬管理机构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2016年决算数为36万元,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579万元,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事业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223.46万元,主要用于: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385万元,主要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倒毁农房重建以及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48万元,主要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倒毁农房重建以及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等。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6117.25万元,主要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6010.8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77.16万元,主要用于: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07万元,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五保供养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934.09万元,主要用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26万元,主要用于: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004.42万元,主要用于:襄渝铁路民兵民工补助等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23.52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城乡医疗救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581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医疗救助支出。

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38.06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60.2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95.4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64.7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持平。

2016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9.0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12.85%,主要原因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2016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66批次,780人,共计支出9.02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接待省市有关部门检查用餐等费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3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5.84%,主要原因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辆,其中:轿车1辆。

2016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5.32万元,用于下乡镇检查、调研工作、查灾核灾、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双拥创建、退役安置、边界联检、地名普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敬老院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39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4.77万元,比2015年增加25.35万元,增长64.31%,主要原因是增设档案室密集柜等办公设施。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本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62.0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2.0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救灾物资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单位公有车辆1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资金0万元,覆盖率达到0%。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力资源事务(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项):指本单位2016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本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指优抚事业单位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指老龄事业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指民间组织管理事业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指行政区划和地名普查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指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事业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基本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指伤残军人抚恤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指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指优抚事业单位人员及公用经费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指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其他优抚事业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指退役士兵安置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指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基本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指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指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支出。

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指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支出。

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指惠民殡葬及殡葬管理机构支出。

3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支出。

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指其他社会福利事业支出。

3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项):指城乡低保对象残疾人生活补贴。

3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指中央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指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3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

3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指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

3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五保供养支出(项):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

4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指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支出。

4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指襄渝铁路民兵民工补助等支出。

4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缴纳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

4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城乡医疗救助(项):指城乡医疗救助支出。

4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缴纳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

45.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4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50.“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苍溪县民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苍溪县民政局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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