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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时间:2017-08-25 来源:信息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苍溪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苍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能如下:

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 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发回重审、本院一审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和申诉案件。

3. 复议本院作出的具有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各种决定。

4. 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法律文书。

5. 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和执行权。

6. 负责办理审判工作中提出的具体适用法律方面问题的请示报告。

7. 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 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法官法》规定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本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中层领导班子。

9.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承办其他应由苍溪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苍溪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办结各类案件 5129件,结案率95.3%,年终目标考核位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1、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判处罪犯262人;

2、注重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拖欠民工工资及“三养”等案件的审理,着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强化股权转让、融资租赁、金融保险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助推经济健康发展;

4、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

5、“解决执行难”取得突破,执结各类案件1555件,到位标的3.34亿元,标的到位率62.4%;

6、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完成了40名法官的入额遴选工作;

7、为民司法举措有力,当庭立案率达97%,为58名困难申请人和17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万元;

8、抓好脱贫攻坚,被省委、省政府表彰脱贫攻坚“五个一”驻村帮扶先进集体。

二、部门概况

苍溪县人民法院是一级预算单位。下设10个基层法庭。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县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2242.8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42.80万元,占100%。

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支出决算合计2211.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14.21万元,占59.42%;项目支出897.55万元,占40.58%。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242.80万元,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211.76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40.80万元,增长6.70%,政拨款支出增加109.76万元,增长5.22%。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37.0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7.58%。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53.42万元,下降2.6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4.71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37.0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652.72万元,占85.3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8.05万元,占6.61%;医疗卫生支出83.35 万元,占4.30%;住房保障支出72.93万元,占3.77%。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2016年决算数为1652.72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日常支出1029.88万元,主要用于:

行政运行日常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426.68万元,主要用于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及业务装备经费采购支出。

案件审判(项)2016年决算数为67.2万元,主要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支出。

案件执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51.56万元,主要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执行方面的支出。

“两庭”建设(项)2016年决算数为40.40万元。主要用于建设“三型法庭”等基层法庭审判用房维修等方面的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28.05元,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83.3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72.9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14.2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090.8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223.3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6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

(二)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23.86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基本持平。主要用于办案协作和各类专项活动、等级达标创建、上级检查等业务接待用餐费等。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国内公务接待128批次,584人,共计支出23.86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9.99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下降19.32%,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仅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2016年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执法执勤用车24辆,其中:轿车21辆、越野车1辆、载客汽车2辆。

2016年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79.99万元,主要用于案件审判、案件执行等所需的执法执勤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4.71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县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3.38万元,比2015年增加61.9万元,增长38.33%。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县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34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县法院共有车辆24辆,全部为执法执勤用车。没有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0个,涉及财政资金0万元,覆盖率达到0。

十、名词解释

1. 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指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的支出。

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项):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案件审判(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案件执行(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两庭”建设(项):指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9.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0.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 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2.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3.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4.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5.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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