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合同的两种主要方式
合同又称契约、合约、协议,是人与人之间从事市场交易的法律手段
订立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
1.协商订约: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决定合同的内容
2.采用格式条款订约:采用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
二、我国格式条款立法的基本情况
我国有关格式条款的立法是从1993年开始的;
第一部规定格式条款的立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时用的概念是“格式合同”;
目前规范格式条款的最主要立法是《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合同法》第39-41条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9、10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四)《保险法》第17条、19条、30条
(五)《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14、17条
(六)《旅游司法解释》第6条
(七)《电子商务法》第49条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51号令)第9、10、11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73号令)第12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第17条
三、合同格式条款的含义与特征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含义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合同格式条款的特征
(1)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具有单方性
(2)条款内容长期稳定,具有定型化
(3)采用书面形式
(4)目的是为了与多数人订立合同而重复使用
(5)如具上述特征,名称或形态不影响认定
《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为什么要监管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优点
1.提高交易效率,节约时间和费用
2.增进交易安全,预先设定交易风险与司法风险,确定和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
3.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为当事人开展新型交易提供可能性
(二)格式条款的弊端
1.格式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拟定的,必然会做出对其有利的设计
(1)在格式条款内容上的设计
规定有利于自己的内容
规定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
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
(2)在格式条款表现形式上的设计:过长的内容、过小的字体、过密的编排、字迹不清、故意打乱合同的结构和条文的位置、不按法律要求,对重要条款作特别提示。
(3)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上的设计
不把格式条款提供给对方;
只把部分格式条款提供给对方;
不给对方充分理解格式条款内容的机会;
不按法律的要求,就条款内容向对方作解释说明。
2.格式条款破坏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合同(契约)自由原则
(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定的,对方当事人没有机会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
(2)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即使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提出异议,也往往难以进行修改
3.格式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格式条款广泛应用于交易之中,损害的不是某一特定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广大的交易对象的利益,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格式条款损害市场交易秩序
4.格式条款有时还会损害国家利益
如逃避缴税的义务
六、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监管
《合同法》第12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这是市场监管机关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
第十二条:警告、处罚(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主动改正,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