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财政局关于公示《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9)的通知
各执收单位:
现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9)公示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9)
苍溪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3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9)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1.农网还贷资金 |
0.02元∕度 |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川办发〔2002〕24号 |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1.96875厘/千瓦时 |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川财综〔2013〕57号 |
缴入省级国库 |
3.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标准为8.3厘/千瓦时,按照财税〔2017〕5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征收标准降低25%执行。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监〔2006〕95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3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农〔2017〕128号,川府发〔2006〕24号,川财投〔2006〕12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4.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8厘/千瓦时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3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川办发〔2008〕34号 |
缴入省级国库 |
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1.9分/千瓦时 |
《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6〕4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6.民航发展基金 |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70元。 |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7.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
《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8.铁路建设基金 |
详见文件 |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9.旅游发展基金 |
每次每位旅客20元 |
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电影票房收入的5%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川财综〔2015〕39号,财税〔2018〕67号 |
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
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7-13元∕台,详见文件。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12.文化事业建设费▲ |
计费销售额的3%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川财规〔2019〕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13.森林植被恢复费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川财综〔2003〕26号,川财综〔2016〕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14.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15.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10号,财综〔2004〕73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川府函〔2011〕6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未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川财综〔2015〕2号,川财综〔2016〕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1.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特大城市112元,大城市65-85元,中等城市30-45元,小城市12-35元。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川价费〔2001〕157号,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川财规〔2019〕13号,苍财综〔2019〕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注:1.标注“▲”号的基金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予以免收。
2.其他减免范围及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