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主体 |
公开 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 责任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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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政策 |
规章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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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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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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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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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不限 |
办公室 |
522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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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
行政 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国家清单第443项) 营业性演出审批(国家清单第446项)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国家清单第448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国家清单第449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国家清单第450项)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国家清单第578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国家清单第581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国家清单第582项)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国家清单第583项)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国家清单第584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国家清单第587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国家清单第591项)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592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家清单第597项)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国家清单第601项)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国家清单第603项)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国家清单第605项)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国家清单第852项)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国家清单第853项)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国家清单第855项)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国家清单第856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国家清单第867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国家清单第872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息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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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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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按规定报告的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其他经营场所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 其他经营场所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 其他经营场所利用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或者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擅自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照规定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照规定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按规定进行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电影发行或者放映单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电影发行或者放映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电影发行或者放映单位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电影发行或者放映单位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电影发行或者放映单位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电影发行或者放映单位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电影出口、发行、放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电影出口、发行、放映单位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电影出口、发行、放映单位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电影出口、发行、放映单位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电影出口、发行、放映单位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电影出口、发行、放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 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开办视听点播业务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 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 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 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 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拒绝履行合同的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对平台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平台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平台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境外个人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违规处置文献信息 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 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其他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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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第五十五条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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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定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织评审、推荐认定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文物认定 文物定级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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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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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 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新闻出版统计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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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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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奖励 |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对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奖励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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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政权力 |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备案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备案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理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理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备案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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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公共服务(具体事项) 依据、条件、程序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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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开事项 |
财务 信息 |
预算 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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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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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522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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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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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网 |
公告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 |
项目股 |
609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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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民生 信息 |
乡镇 振兴 |
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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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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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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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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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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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 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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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管理 |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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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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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环境 |
监督检查情况(特指监督检查结果,不含动态类信息)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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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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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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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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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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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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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每年:各行政机关1月31日公开/县级政府2月10日公开/市级政府3月10公开/省级政府3月31日公开 |
办公室 |
522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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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开事项 |
双随机 一公开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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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每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完毕后的30日内 |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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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建设 |
年度报告 |
■其他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每年4月1日 之前 |
政策法规股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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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
办理结果 |
■其他 |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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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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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522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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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 |
年度目录 (动态调整) |
■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十五条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苍溪县人民政府网 |
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策法规股 |
561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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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图文、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以及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 |
■行政法规 ■其他 |
1.《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九条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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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开放 |
文化馆(美术馆) |
■其他 |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
苍溪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实体公 开栏 |
每年 |
文化馆 |
522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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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
每年 |
图书馆 |
5229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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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 |
每年 |
体育馆 |
130865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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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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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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