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应对疫情指通字〔2020〕4号
一、居家医学观察对象要严格遵守居家医学观察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危及他人健康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强制隔离观察,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重点疫区来苍人员不主动履行报告义务,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可能危及他人健康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强制隔离观察。
三、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或疑似病人,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故意进入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和公共场所实施的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或冲撞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等,情节较轻的,给予治安处罚;情节较重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苍溪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代章)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