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2019年11月4日,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苍溪县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苍府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稽察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稽察办法》起草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脱贫攻坚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苍溪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苍溪县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二、《稽察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稽察项目范围。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全县脱贫攻坚建设项目库,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的各级财政涉农或其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社会扶贫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危房改造、人才培训、农户补助等各类项目。
(二)明确稽察工作实施主体。为规范稽察工作的实施,《稽察办法》规定县审计局负责组织稽察工作,稽察人员应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规定审计(稽察)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三)明确稽察实施范围和方式。明确项目稽察涵盖项目审批手续、招投标、建设管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移交、脱贫攻坚成效分析评价等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稽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经常性稽察或专项性稽察。稽察工作可通过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情况汇报、询问有关人员、召开会议、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
(四)明确稽察报告和整改要求。完成项目稽察后,县审计局应当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交稽察报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项目绩效等。被稽查单位应根据稽察报告完成相应整改工作。
(五)明确责任追究。为规范稽察工作开展,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稽察办法》对被稽察单位、主管部门、稽察工作人员及稽察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