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苍溪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监字〔2019〕罚字第57号)

发布机构: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0-03-05 字体: [ ]

被处罚人:宋波,男,41岁,汉族,身份证:510824********6131,住址:苍溪县歧坪镇寨堡村二组,电话186****3731。

违法地址:苍溪县歧坪镇寨堡村二组

案 由: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2019年11月19日,我局对你户非法占用歧坪镇寨堡村二组基本农田修建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户于2019年8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歧坪镇寨堡村二组基本农田265.44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基本农田位置示意图

3.现场照片

4.询问笔录

5.调查笔录

6.户口本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户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对非法占用的歧坪镇寨堡村二组265.44平方米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歧坪镇寨堡村二组265.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自动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洪平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9日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