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明确河湖管理范围,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嘉陵江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完成。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苍溪县河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嘉陵江(苍溪辖区段):上游从苍溪县鸳溪镇徐家坪(经度105.80330°,纬度31.94831°)处开始,至下游八庙镇涧溪口(经度105.91820°,纬度31.62788°),长度约73km。
二、河道管理范围。本次划界河段主要涉及河段分为有堤防的河道、有规划但未实施的无堤防河道、无规划的天然河道、库区河道,根据《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操作指南》第 6 章“河湖管理范围划定”:1.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10 m。2.有规划但未实施的无堤防河道,按规划设计断面确定堤脚线,以堤脚线为基准线,根据堤防等级以护堤地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3.无规划的天然河道,嘉陵江苍溪段无规划天然河段均位于苍溪县规划区外,采用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嘉陵江苍溪段无堤防河段外缘线采用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以外0.5m至8m。4.库区河段,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集雨区为保护范围;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三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上游亭子口库区河段(k614+753-k575+428)采用亭子口校核洪水位463.07m为划界水位,下游苍溪航电库区河(k575+428-k563+603)采用苍溪航电水库校核水位389.10m。末端沙溪电站库区河段(k563+603-k535+177)采用沙溪电站校核水位370.98m。
三、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