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19〕385号)文件提出了“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等18条整治内容,明确要求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省委第三巡视组进驻我市后,要求废止《广元市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储备库》,目前我市已执行全省统一招标政策。
(三)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审计、国土、农业等部门的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
(四)《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九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办法》2017年6月13日出台,已超过有效期。
(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制止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共14条,对现行《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4条,删除1条,维持10条不变。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十个方面。
(一)将办法标题《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苍溪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删去第二条第一款中“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内容。(机构改革后该职能职责由审计部门负责)
(三)将第二条第二款中“县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修改为“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修改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监察局”修改为“县纪委监委”,“县法制办”修改为“县司法局”。(机构改革后,部分部门的名称和职能职责发生变化)
(四)在第二条第四款后增加“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机构改革后,审计部门的职能职责发生变化)
(五)将第三条第一款“编制招标文件送业主审查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修改为“编制招标文件送业主审查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独备案。对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业主实施的项目以及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府发〔2017〕18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执行)
(六)将第四条第六款“以工代赈及村级卫生、文化、体育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修改为“以工代赈及村级卫生、文化、体育、村庄绿化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结合我县实际,采纳县林业局意见。)
(七)删去第五条“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发改部门会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进一步严格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八)将第七条第二款“为招选出有资金、有实力和有信誉的企业,我县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以上的桥梁、隧道、水电等对工程技术装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可以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设置业绩、人员、分包资质等准入条件。”修改为“除桥梁、隧道、水电等对工程技术、装备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招投文件时,严禁将业绩、拟参建项目班子以外的注册类人员及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为投标前置条件,否则不予招标备案。”(严格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府发〔2017〕18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九)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三)实行招标投标工作报告制度。我县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政府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审签,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业绩、人员、分包资质等准入条件,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县委分管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内容。(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体现招投标活动中业主单位的主体作用,压实业主单位主体责任,加之2019年12月11日,广元市招投标联席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期已明确全市将逐步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
(十)删去第九条第三款“监察部门应对超时限上报、隐瞒不报违反“黑名单”制度行为和违规退还投标保证金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内容。(结合近几年全县招投标实际情况,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