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县彭店乡清泉村卫生室(负责人:向双光,男,汉族,出生:1948年**月**日,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彭店乡****,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48****,联系电话:134****2171)
地 址:苍溪县彭店乡清泉村六组
2020年7月1日我局已对你村卫生室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村卫生室使用不合格药品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的规定,对你村卫生室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裁量。
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向你村卫生室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医罚告字〔2020〕10号),你村卫生室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的陈述与申辩材料,视为你村卫生室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村卫生室立即改正,并对你村卫生室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