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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广元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0-10-14 字体: [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府办发〔202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广元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精神,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综合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全行业全流程综合协同监管,切实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管理有序、分工协作、科学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充实执法力量,形成敢于担当、专业高效、统一规范、公正文明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一)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党建工作。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综合监管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在此基础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对因履职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职能部门责任。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推行依法执业承诺制度和自查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化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完善医联体(医共体、医疗集团等)治理机制,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管理、利益共享和绩效考核等机制,督促医联体内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开展第三方咨询评估、加强行业人才培养、调解处理服务纠纷、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完善自律规范,建立积分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会员单位按照章程进行清退;建立依法执业培训制度,增强会员法律意识。(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建立医疗卫生行业行风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探索建立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和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和公众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

(六)优化医疗卫生行业要素准入加快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进审批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实现审批时限再提速。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稳步推行执业医师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标准落地实施,构建和优化市县两级和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各医疗质控中心能力建设,制定专业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案。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全员参与和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推动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强化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健全药品遴选采购、临床应用和综合评价等制度。依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监管(以下简称医疗“三监管”)平台,对临床用药、高值耗材使用等进行实时监管,及时对超常用药进行预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积极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科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控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制度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严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强化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管控,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对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严格规范医保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全面建立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推进医保智能监控,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将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综合惩治。(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电子实名认证情况监管,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监管,严厉打击租借“医师证”及“挂证”等行为。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开展警示教育,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处罚情况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巩固部门间联合执法、线索移交、情况通报等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栏)目和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的监管,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等。强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实验室生物安全、妇幼健康、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强化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积极推动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和单采血浆站接入全省血液安全信息平台,实现血液从采集到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程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估、预警等方面作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强健康产业监管推进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的制定,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委群工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创新监管机制

(十三)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做好部门间的案件移送和协查工作,杜绝以罚代刑。(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确定双随机联合抽查检查的牵头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大查处力度。(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构建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深入推进医疗“三监管”,持续优化监管指标和机制,对医疗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精准监管。开展医疗废物、生活饮用水等重点领域在线监管。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全面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数据和应用系统运行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四川广元)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医务人员信用记分管理制度。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对失信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通过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实现网格联动、效果评估、智能辅助,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行政许可、处罚、举报投诉及检查、考核评估等信息。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公开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将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与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晋升、奖惩等挂钩,与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保障落实

(二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政府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政务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违纪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一)强化法律规章和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加强卫生健康领域法规规章宣传贯彻,加强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的标准化发展。(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整合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健康等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设立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卫生健康执法职责。建立市、县、乡三级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卫生健康综合监管的机构,负责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推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业务培训,严肃风纪风貌,建设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执法队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机制。主要针对各县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每两年对各地督察一次。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县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报道重大典型案件,提高行业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意识和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发挥警示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卫生综合监管政策知晓度和参与度,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深入推进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附件: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附件


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主要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

会同人行广元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及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任职资格认定、岗位聘任的监管。

商务部门

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审计部门

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

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

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负责医疗广告监管、医疗卫生行业涉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教育、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

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军人事务管理、民政、国资、监狱等部门

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涉医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其他相关部门

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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