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陵江杨天坤中医(综合)诊所(负责人:杨天坤,男,汉族,出生:1967年**月,住址: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7****,联系电话:138****933)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
2020年9月15日我局已对你诊所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诊所:1.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3.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的规定。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的规定处罚,你诊所无从轻或从重情形,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 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 40%到 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 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裁量罚款。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向你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医罚告字〔2020〕27号),你诊所签收并写明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并对你诊所作出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