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县陵江镇麻岭村卫生室(负责人:侯军,男,汉族,出生:1965年*月,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5****,联系电话:158 ****528)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麻岭村居委会
2020年9月17日我局已对你村卫生室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村卫生室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你村卫生室在2020年3月3日因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属于逾期不改。你村卫生室无从轻或从重的情形,故对你村卫生室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裁量,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 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 40%到 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 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裁量罚款,对你村卫生室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处罚,责令你村卫生室立即改正,并给予你村卫生室警告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向你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医罚告字〔2020〕28号),你诊所签收并写明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责令你村卫生室立即改正,并对你村卫生室作出警告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