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县亭子福星页岩砖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337****,投资人:陈凯,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1973年**月,住址:苍溪县亭子乡长江村1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3****,联系电话:138****958)
地 址:苍溪县亭子乡长江村二组
2020年9月8日我局对你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砖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你砖厂主要负责人杨小舟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砖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第一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砖厂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砖厂主要负责人杨小舟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立案后进行了积极整改,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采从轻裁量,我局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砖厂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砖厂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向你砖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职罚告字〔2020〕4号),你砖厂签收并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砖厂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