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苍溪陵江谢小张中医诊所(负责人:谢小张,男,汉族,出生:1968年*月,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8****,联系电话:139*****959)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
2020年9月1日我局已对你诊所调查。现已查明:你诊所未按规定填写门诊日志、处方;牌匾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相同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诊所未按规定填写门诊日志、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你诊所负责人谢小张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承诺立即改正,并及时印制了规范的处方和门诊日志。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裁量:……(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你口腔诊所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裁量,同时依据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裁量罚款。
你诊所的牌匾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相同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的规定,在现场检查后,你口腔诊所按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及时更换了诊所招牌,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向你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卫医罚告字〔2020〕26号),你诊所签收并写明放弃陈述与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责令你诊所立即改正,并对你诊所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苍溪县农商银行营业部罚没款专柜(先到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单后再到苍溪县农商银行网点交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