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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1-26 字体: [ ]


苍府公字〔2020〕53号

      为推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苍溪段重点项目建设,需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为确保项目建设用地上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规定,现将《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苍溪段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公告期间征求公众意见,我们将根据公告收集的意见,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意见征集时间: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意见征集方式:

1.电子邮箱:287095726@qq.com;

2.电子传真:0839—5228884;

3.邮寄通信地址: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街1号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邮政编码:628400。

反馈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并注明“《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人:汪小东 13981276808,郭源 18582380521。


附件: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苍溪段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绵阳至苍溪至巴中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绵苍巴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苍府公字〔2020〕3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苍溪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况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绵苍巴高速公路苍溪段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范围内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征地拆迁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地拆迁实施主体: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征地拆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兑付和土地交付工作;负责辖区内与征地拆迁、人员安置和建设相关的问题处理,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负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附着物调查工作的政策指导,下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指标并协助办理失地参保相关工作,协助土地征收测绘和房屋拆迁评估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政策宣传等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1.县绵苍巴高速公路苍溪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协调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跟踪审计等相关工作;负责绵苍巴高速公路苍溪段建设相关事宜的上下协调、补偿费归集、审核与拨付、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会务接待、后勤保障及其他日常工作。

2.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县经信局负责协助县协调办处理杆、管、线(弱电强电)迁改协调等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进行核实认定,负责协助乡镇做好稳定工作,制止和打击阻工等各种违法行为。

5.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共同负责应由地方政府筹集的征地拆迁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6.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手续报批、管理等工作。

8.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民用燃气的迁改工作。

9.县交运局负责干线公路迁改、恢复、保护、管理等工作。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款分配工作。

11.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经费的监管和审计工作。

12.县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林木采伐许可、林地使用许可的办理,协助林地的征收补偿等工作。

13.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所涉及的天然气高压管道的拆改及保护等工作。

14.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国有资产征收补偿的政策指导与协调工作。

(六)被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情况。项目建设征占用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及房屋拆迁面积一律以中介机构实地勘测成果为准。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苍府公字〔2020〕32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2.对经济林木以外的其他成片林木补偿按照《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号)执行。

3.征收土地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计算,文件中未涉及的地面附着物,由县人民政府采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据实补偿。

4.在高速公路红线征地范围内权属明确且拥有合法手续的杆、管、线的搬迁,由杆、管、线权属单位编制方案报县协调办,县协调办提交县财政局财评中心进行评审。县级财政应承担的费用根据项目金额大小,由县政府与权属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摊,支出费用在绵苍巴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中列支。权属单位自行负责迁改并按期完工。因施工造成地方道路、房屋、供水管网及设施设备等的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或补偿。

5.失地农民社保费用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工程项目需使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所辖乡镇与县协调办参照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补偿,并依法按程序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施工造成地方道路、房屋、供水管网及设施设备等的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或补偿。

(三)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单位资产的补偿。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辖乡镇与县协调办参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也可参照实际发生费用审定金额进行补偿。

(四)坟墓搬迁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五)临时用地补偿。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有林地。在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的情况下,要切实做好补偿和恢复工作,经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大春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进行补偿,小春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进行补偿。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红线外占用土地补偿。因建设需要在征地红线范围外占用土地的,参照区片综合地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不进行土地征收。

(七)征地补偿依据。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应委托具备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编制勘测定界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测定界报告中的地类、面积、权属、用途进行审核后作为征地补偿依据。

(八)征收土地应当安置人数。由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得出。耕地面积以村、组上报,乡镇核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为准;农业人口自苍溪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锁定,以村、组上报,乡镇核查,公安局审核的为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实际征收耕地面积除以人均耕地面积,下达失地农民社保安置人数。

(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原则上以“人地对应”为认定依据。

(十)不予补偿内容。自苍溪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三、住房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和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按照拆迁合同约定的内容及金额补偿给被拆迁户,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计算。

1.农村村民已建新房但红线范围内还未拆除旧房,且享受了灾后重建补助或易地扶贫搬迁等国家补助政策的,红线范围内应拆旧房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原则上采取划地自建的方式分散安置,宅基地由被拆迁户自行协调解决,每户达到建房条件所需附属设施、基础设施及相关费用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中未涉及的房屋附属设施,由县人民政府采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据实补偿。

(二)奖励及补助。被拆迁房屋的,给被拆迁户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建房过渡期安置费和拆迁房屋奖励等费用,其标准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0号)执行。

1.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1%支付。

2.建房过渡期为4个月,过渡费每人每月200元。

3.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并在拆迁合同中约定。

四、资金管理

(一)绵苍巴高速征拆资金来源:由县财政、交通等部门共同向上级争取相关项目资金予以解决。

(二)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汇总并核实后报县协调办,县协调办直接拨付到乡镇和相关部门。

(三)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协调办与各乡镇分别设立专账,分阶段报项目分管领导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任何费用,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四)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征地总成本费用的1.5%,其中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征地总成本费用的1%。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等公务费用支出。

五、争议处理途径

(一)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绵苍巴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二)建设征收和使用土地,在依法补偿和安置后,当事人仍拒不搬迁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经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

六、相关法律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拆迁补偿情况进行公示,不得虚报、冒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县协调办会同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兑付情况的监督,对私分、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征地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二)在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征收工作信息或违反廉洁纪律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凡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或采取暴力、威胁、发布不实信息、组织或煽动他人阻碍交通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采取非法手段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偏差报告的,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绵苍巴高速公路苍溪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终止。对未明确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和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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