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参与拟定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八、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
职责边界 |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关于消防宣传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三、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关于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及处理。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六、关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七、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九、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表2-1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踏勘,提出是否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个人经营的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10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11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12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13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14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15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16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17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18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19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0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1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2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3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4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涉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5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6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7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8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29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0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1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2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3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4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5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6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注册消防工程师有涉嫌兼职执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7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8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39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0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1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2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3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4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5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6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7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8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49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0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1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2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有涉嫌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3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4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5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6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7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8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59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0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九)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1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2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3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4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5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6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7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8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69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0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1
序号 |
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有涉嫌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2
序号 |
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设置专业灭火、救援设备、疏散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涉嫌未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3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产品不符合标准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单位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适用地方标准或者应当经技术鉴定合格。……”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有涉嫌不符合标准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4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5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6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生产明火的空中漂移物”。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违法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7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二)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四)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五)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8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二)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四)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五)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79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二)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四)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五)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0
序号 |
1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二)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四)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五)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1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二)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四)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五)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2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3
序号 |
1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4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5
序号 |
1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6
序号 |
1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规范用火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应当由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标准规范操作;(三)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五)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六)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高层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7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查封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和期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临时查封的强制决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临时查封的强制措施。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8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强制执行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逾期不改正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的义务和期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影响消防安全疏散违法行为的决定,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89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施强制执行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和期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0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1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2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实施依据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核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3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工程、高层居民住宅楼、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仓库、高层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建设工程、高层居民住宅楼、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仓库、高层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消防安全的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4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5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
实施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6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7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8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改善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息,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二)及时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村、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五)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取得优秀成果的;(六)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
表2-99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