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资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
职责边界 |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拟定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拟定有关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 5.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退休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6.负责伤残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继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组织军供保障工作。 7.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8.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9.服务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10.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1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12.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
表2
序号 |
28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优抚双拥股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59988 |
序号 |
28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的处罚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抚恤优待对象对有冒领或者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医药费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知书》传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同时注明冒领金额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给予警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全额退回非法所得;对逾期不退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给予警告之日后第十三个月起,按非所得额,从其核定发给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医疗费等经济待遇中扣除。对性质较恶劣、数额较大的,应当停止其享受抚恤、优待待遇。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18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