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苍府通字〔2021〕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控环境污染源,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苍溪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院、中小学、幼儿园、敬(养)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金融机构等安保重点单位;
(三)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及安全距离以外100米范围内;
(五)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
(七)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等位置;
(八)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区)、国家森林公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陵江镇金穗社区、红军路社区、解放路社区全域,东城社区一、二、三、四、五、六、八、九组,龙谭社区一、二、三、四、八组,北门社区一、二、六组,武当社区二组,三清社区一组,麻岭社区四、九组,少屏社区六、七组,杜里社区二、三、四组;
(十)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十一)其他严禁烟火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一)陵江镇西城社区一、三组,东城社区七组,龙谭社区六、七组,武当社区一组,麻岭社区一组,北门社区三、四组,光明社区五、八组,杜里社区七组为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规定。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C、D类)的烟花爆竹。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必须依法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0839—5203027;县应急管理局:0839—522285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39—5224555)。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苍府通字〔2017〕9号)同时废止。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