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广元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储备是指,用于地区防范火灾、水灾、地灾、地震等灾情、疫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药品、防护物资、救治设备方面的医药储备。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市县两级医药储备管理体制。
第四条 医药储备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偿调用、核销补充的原则。
第五条 广元市医药储备的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的捐款及其它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建立广元市医药储备会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医储会商机制),主要职能有:研究全市医药储备企业调整、储备计划、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市级医药储备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等。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条 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药储备工作,重大事项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八条 相关单位应建立领导责任制,指定责任科室,负责做好医药储备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市医药储备牵头部门,负责市医储会商机制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全市医药储备企业调整、储备资金收回、储备计划、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报分管市领导审定;
(二)及时了解全市医药储备工作情况,加强各县区医药储备工作的指导、协调,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报告;
(三)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开展全市医药储备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市级医药储备工作档案和调用台账,实施市医药储备动用申请;
(五)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公共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所需医药用品动用申请,参与制定市医药储备计划,参与全市医药储备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市医药储备资金,按程序审核拨付市医药储备资金、补充经审核予以核销的储备资金等工作,调整取消医药储备任务时协助相关部门收回储备资金,参与全市医药储备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广元市医药储备计划、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储备计划,负责审定市级医药储备企业储备计划清单,督促全市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等积极配合医药储备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物资的使用和轮动,审查动用医药储备时灾害情况及调用医药储备物资计划清单,参与全市医药储备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医药储备物资进行质量监管,参与全市医药储备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医保局负责协助做好医药储备物资的使用和轮动,参与全市医药储备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参与全市医药储备监督检查,重点对医药储备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医药储备企业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企业医药储备工作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医药储备工作的机构人员职责和相关的商品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24小时医药储备值班值守制度,值班联络人员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参照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制定企业储备清单,报市卫生健康委审定;
(三)建立医药储备资金台账,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照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物资的仓储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商品效期情况适时开展轮换工作,保证医药储备资金安全保值;
(五)按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医药储备物资的调用任务,确保灾情、疫情发生时医药物资供应及时有效;
(六)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调整取消医药储备任务时,按要求交回储备资金;
(八)及时完善医药储备的计划、储存、轮动、调运等相关手续,建立医药储备工作档案;
(九)完成医药储备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医药储备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医药储备计划;
(二)优先采购卫生健康部门审定的医药储备企业储备清单品种,促进储备医药有效轮动。对于灾情、疫情必需的而日常使用量较小的品种,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主动承担计划轮动任务;
(三)医疗卫生机构轮动使用或有偿调用医药储备,应及时回款。
第三章 医药储备企业的遴选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国有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等相应的经营资质,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等经营三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仓储面积、固定资产净值等主要经营指标位于全市前列;
(三)企业管理规范,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事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一)医药储备企业出现重大股权变化,新的所有人不愿意或不具备承担医药储备任务时;
(二)医药储备企业出现连续3年亏损、净资产减少,医药储备资金有损失风险时;
(三)医药储备企业出现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质量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医药储备企业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计划储备任务和及时调用任务,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的;
(五)医药储备企业因医药物资调用不及时,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件处置,有重大责任的;
(六)医药储备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承担储备任务,可以申请退还储备资金;
(七)因相关政策调整需收回医药储备资金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地区灾情疫情发生规律和四川省医药应急物资参考目录,制定广元市医药储备计划,经医储专家组审核论证。
第二十一条 广元市医药储备计划包含常规医药储备品种、专项医药储备品种。
常规医药储备品种,主要是对能够进行市场流通的储备品种,实行保值轮储的实物储备管理模式。医药储备企业按照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
专项医药储备品种,指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应急储备,难以实现市场轮动流通的品种,实行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两种模式。
各储备企业的实物储备不得低于本企业医药储备资金总额的70%。
第二十二条 常规医药储备品种,由储备企业依据广元市医药储备计划,5个工作日内,拟定本企业常规储备品种,填写《广元市常规医药储备品种清单》(本办法所列7张清单、审批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件下发),经医储专家组审核论证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定。
第二十三条 专项医药储备品种,由市卫生健康委商市应急管理局拟定,经医储专家组审核论证后,填写《广元市专项医药储备计划审批单》和《广元市专项医药储备品种清单》,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专项医药储备品种清单,由医药储备企业按储备资金相应规模分别以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方式进行储备。实物储备由市卫生健康委分品种指定医疗机构实施有计划使用轮动。如储备过程中,医药储备企业严格执行储备计划,计划轮动的医疗机构也积极配合轮动使用,仍有部分储备品种出现过期失效,由储备企业提出核销补充申请,并填写《广元市医药储备物资核销补充审批单》和《广元市医药储备物资核销品种清单》,经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医药储备企业凭相关资料原件,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核销补充到位后,医药储备企业将相关资料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议储备由医药储备企业与医药生产企业签订储备协议,并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当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医药生产企业按协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储备物资。
第二十四条 经审定的常规储备品种清单和专项储备品种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个月内完成实物储备。
第二十五条 医药储备企业经审定的储备计划清单,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按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药储备企业要加强储备物资质量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保证储备物资质量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等仓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医药储备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日常检查制度,确保储备物资安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医药储备企业要加强储备医药物资的入、出库管理,严格实行入、出库复核签字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储备物资损失,由医药储备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冲减医药储备资金。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分,结合我市医药储备实际,实施市县两级分级响应。市级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县区应对一般公共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Ⅳ级)。
第三十一条 当突发一般公共事件时,由县区自行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对医药储备品种的调运和供应。如有不足,由县区相关部门按照有偿调用原则,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调用市级医药储备。
第三十二条 当突发较大公共事件时,首先启用市级医药储备,必要时,统筹调集全市医药储备。不能满足突发公共事件需求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报告,申请调用省级医药储备。
第三十三条 申请调用市级医药储备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调用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调用广元市医药储备物资审批单》和《申请调用广元市医药储备物资品种清单》,经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受灾情况对所需计划物资进行审查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安排医药储备企业执行调运。
第三十四条 医药储备企业接到调用审批通知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计划清单将救治医药物资发送到指定地点和单位,并对调出物资的质量负责,同时与接收单位做好品种、数量的核对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医药储备物资的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如遇紧急情况,医药储备企业接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调用医药储备物资。一周内由医药储备企业配合申请调用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储备物资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就地封存,将情况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报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并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三十七条 医药储备物资实行有偿调用,储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与调入方进行结算,调出的药品不属国家定价品种时,按同期市场价格确定结算价格;但同期市场价格低于储备商品的成本价格时,一般应按保本原则核定。
第三十八条 医药储备物资调用时,调入方需及时支付货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各级政府批准无偿调拨的储备物资,原则上在调出物资三个月内,由各级财政对医药储备资金进行足额补充。
第三十九条 因储备物资调运产生的资金和费用,原则上由物资接收方承担。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医药储备企业是否仍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承担储备任务应具备的条件;
(二)储备计划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账务管理及协议履行等情况;
(三)医药储备企业机构人员、仓储条件、管理制度及值班值守等情况;
(四)医药储备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及账物相符情况;
(五)医药储备物资轮动、调运及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
第四十二条 医药储备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相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医药储备企业及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元市抗震救灾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