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5-08 字体: [ ]


解读: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苍溪县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活动,规范我县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苍溪县森林防灭火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苍溪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火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苍森整〔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案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森林防火举报受理核查遵循属地为主原则。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县森防指办公室、公安机关、林业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基层林业站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的个人。公安、应急、林业、乡镇、村(组)等单位在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森林防火期,在林内、林缘区实施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生活用火;以及在林区未经审批违法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火、吸烟、野炊、烤火、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在防火区域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未经审批的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山等工程性用火;

(六)违反《苍溪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苍府发〔2020〕11号)规定的情形;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 县级设立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有奖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839—5222850,县公安局0839—5221693、110,县林业局0839—6296001。乡镇人民政府将本单位办公室电话或林业站办公室电话设为有奖举报受理联系电话。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林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核查和处理制度。

第八条 对于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提供森林火案线索及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违规野外用火的,每查获1起奖励200元至500元;

(二)对于提供森林火案破案线索的,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并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奖励;

(四)对为各级挂牌督办森林火案的线索举报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经审核后可以视情形增加200元至5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案的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视情形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实行县财政专项列支、分级管理、年终结算的原则;由县应急局先行垫付,县财政局年终在森林防灭火专项经费中安排。

县公安机关、林业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为奖励程序审批及奖金发放的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县公安机关、林业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9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县公安机关、林业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执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举报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