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领办〔2021〕22号
中共广元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 元 市 林 业 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现代林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林业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林(草)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领办〔2021〕8号)和《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委办函〔2019〕58号),特制定《广元市现代林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林业局
2021年6月17日
广元市现代林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元市现代林业园区(以下统称“市级林业园区”)的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林业园区在构建“7+3”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进“一区两带七集群”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力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林(草)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领办〔2021〕8号)和《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委办函〔2019〕58号)及我市林业园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林业园区认定范围包括木本油料园区、林草中药材园区、花卉园区、笋用竹园区及其他特色林业园区。
第三条 市级林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林业园区按照自愿申报、严格评分、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依规进行,确保建设质量和示范带动效应。
第五条 市级林业园区的名称原则上按“县(区)名称+乡镇(地名)+主导产业+现代林业园区”的程式规范。
第二章 指标设置与评分
第六条 按照产业导向、支撑有力、正向激励的原则,市级林业园区认定共设基地建设、设施装备、产品加工、新业态培育、绿色生产、品牌建设、科技支撑、组织方式、保障措施9个方面的19个指标。
第七条 市级林业园区认定分值共100分。详见《广元市现代林业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认定标准,每个指标按达标、未达标、低于标准3个档次评分。凡评价达到标准得满分,未达到按比例或指标分值的60% (注明项)得分;低于标准不得分。
第九条 园区合计得分等于各指标实际得分的合计数。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培育园区。县(区)组织开展县级现代林业园区认定考评,上一级园区必须从下一级认定的园区中产生。每年5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级林业园区建设规划(“四个一”:一张园区规划图、一份规划说明书、一份实施方案、一张年度建设项目表),并向市林业局申报纳入市级林业园区培育范畴。
第十一条 确定培育名单。市林业局每年6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区申报的市级林业园区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择优确定培育名单。
第十二条 市级园区认定。纳入培育范畴的园区,经过培育,自评达到市级林业园区标准的(自评达到90分以上),于11月初向市政府申报市级林业园区评选。市林业局于11月底前组织开展实地查验和评分,根据得分排名,提出拟认定的市级林业园区建议名单,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政府命名授牌。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林业园区申报认定文件,附园区建设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四章 激励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林业园区奖补。园区评定结果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县(区)安排和向上级推荐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在市级园区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园区或省级培育园区,条件成熟时推荐申报国家级园区。
第十五条 按照“年度监测、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市林业局每年对已命名的市级林业园区进行抽查。抽查评分标准与认定评分标准指标和分值设置相同,分值在85分以下的,限期1年整改达标,整改期满仍不达标的,取消命名并摘牌,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园区必须按照评分标准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已获认定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近两年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近两年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
(三)近两年发生重大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等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要严肃认定纪律,不得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各认定单位和参与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认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增加基层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元市现代林业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附件
广元市现代林业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认定指标 |
分值 |
认定标准 |
备注 |
合计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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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建设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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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规模 |
15 |
木本油料园区、林草中药材园区、笋用竹园区集中发展面积3000亩以上;花卉园区集中发展面积10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面积30000㎡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得15分,低于标准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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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出效益 |
10 |
园区内培育壮大1~2个主导产业,产业之间通过林下种养、间种套种、生态循环等方式相互联系。其中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比重达到80%以上,得5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60%不得分。园区规划范围内每亩年综合产值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得5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10%不得分。 |
综合产值指园区一二三产业的产值之和 |
二、设施装备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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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设施 |
10 |
对外连接路及园区内生产道路、用电、用水、通信、网络、消防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有效覆盖率达到80%以上,得6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60%不得分。园区内病虫防治、机械采伐(摘)、采收(挖)等设备完善,得2分;有装备,但不完善,按60%得分;无装备不得分。园区内产品仓储运输设施设备化率达到80%以上,得2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60%不得分。 |
逐项打分 |
(四)生产装备 |
5 |
①园区耕作、植保、采收、水肥等现代化设施有效覆盖面占基地面积80%以上;②智能化温室占设施栽培面积80%以上;③园区生态旅游设施和安全设施有效覆盖面达到80%以上;达到上述标准之一,得5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60%不得分。 |
满足1项即可得分 |
三、产品加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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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初加工 |
7 |
园区内林产品的清洗、分选、脱皮(壳)、切割、烘干、包装、冷藏等初加工设施设备完善,产品初加工率达到80%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得7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60%不得分。 |
按年产量计算 |
(六)综合利用 |
3 |
园区内生产、采伐(摘)、采收(挖)、产品精深加工(含定向加工)等剩余物综合利用及回收处置率达到70%以上,得3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50%不得分。 |
按年产量计算 |
四、新业态培育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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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旅游康养 |
4 |
园区开展休闲旅游、生态体验、自然教育、康养等活动项目,年接待人数1.5万人次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得2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1万人次不得分。每年举办节会1次以上得2分;未举办不得分。 |
重点核查景观培育、游步道、旅游厕所、标识标牌、停车场及接待人次 |
(八)综合服务 |
4 |
园区内有电商平台(企业)入驻,园区内产品电商销售率达到20%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得2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10%不得分。园区内建有信息、技术、农资、政策、金融、保险等服务组织,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得2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50%不得分。 |
按园区从业主体计算 |
五、绿色生产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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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环境保护 |
3 |
园区内加工或林下养殖企业环保手续齐全,污水、垃圾、粉尘、噪声等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达到上述标准得3分;未达标不得分。 |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证明 |
(十)质量安全 |
3 |
园区亩均化肥农药施用量低于县域同类用地亩均化肥施用量平均水平15%以上,得1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10%不得分。建立健全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档案制度,产地准出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得1分;有制度,但不完善,按60%得分;未建立不得分。近三年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1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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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牌建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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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品牌管理 |
3 |
园区内产品有品牌认证登记且品牌销售率达80%以上,得2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60%不得分。园区内建立健全产品品牌监管体系,得1分;已建立但未正常运行,按60%得分;未建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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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品牌营销 |
2 |
①在园区及周边交通干线设立品牌宣传标识牌1块以上,得2分;未设立不得分。②每年组织园区经营主体参加市(州)级及以上展示展销等品牌推介活动1次及以上,得2分;未参加不得分。③在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园区建设推进情况、先进做法、典型经验等1次以上,得2分;未宣传报道不得分。 |
满足1项即可得分 |
七、科技支撑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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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良种良法良机推广 |
6 |
园区基地建设所用植物为主要造林种草良种的,应当使用经过审(认)定的良种,良种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非主要造林种草良种的,则应当使用适生新优品种且使用率达到90%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得3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70%不得分。测土(平衡)施肥、病虫综合防治、生态种养以及新型机具设备等推广应用率和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得3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70%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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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技术创新 |
2 |
①与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得2分;未开展合作不得分。②单独设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探索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标准或新模式2项以上。达到上述标准得2分;未达到标准不得分。 |
满足1项即可得分 |
八、组织方式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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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体培育 |
5 |
培育1家国家级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得5分,培育1家省级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得4分,培育1家市(州)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得3分,培育1家县(区)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得2分,有1个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得1分。 |
总得分不超过5分 |
(十六)联农带农 |
3 |
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占比达到80%以上,得3分;未达到按比例得分;低于60%不得分。 |
带动农户数含参加新型经营主体的农户数 |
九、保障措施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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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组织领导 |
5 |
建立完善推进园区建设的工作领导机制,县区党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级园区“双园长”,明确园区建设日常管理推进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建有领导机制且运营管理成效好的,得5分;建有领导机制但运营管理成效一般,按60%得分;未建立工作领导机制、未落实牵头部门和责任人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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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规划建设 |
5 |
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并报市林业局审批备案,严格按规划实施,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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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政策支持 |
5 |
县级政府出台园区推进工作方案,制定或落实资金、人才、科技、信息、保险等支持政策,吸引金融和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建设,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得5分;未达到投资标准按比例得分;低于70%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