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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1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7-28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 93 号)、《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GB10631-20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1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的原则。按照“安全第一、统一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苍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苍应急〔2021〕52号)确定的经营布点,构建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提升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安全性和合理性。

(二)持证优先的原则。优先受理2019-2021年度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零售经营者的办证申请。在不突破全县总体规划数量的前提下,按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对新申请的零售店安全条件审核达标后逐一递补。

(三)征信惩戒的原则。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将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将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二、具体时间及许可证期限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

(二)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2年。

三、申报对象及许可范围

(一)申报对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拟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活动的单位。

(二)许可经营范围: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个人燃放类)。

四、申报条件

(一)零售经营场所选址符合苍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见附件1);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专店、专人销售,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四)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五、申报提交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2);

(二)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四)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凭证复印件;

(五)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表(见附件3);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无需申报时提供,纳入县应急局内部核查);

(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现场管理、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包含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包含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文本(无需申报时提供,纳入县应急局内部核查);

(八)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新申请除外)。

六、申报、审查及发证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已核发许可证数量达到规划数量后不再受理申报。

(二)审查:县应急局核查人员及时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表见附件4),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发证:县应急局对审查合格的零售店,在法定时限内制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发出。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指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及时将文件内容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传达至辖区内各申报单位;同时,要认真指导其填写申报材料、规范经营场所安全条件。

(二)严格标准,加强协同管理。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准确,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取得许可证后要按规定与批发公司签订供货和配送协议,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向零售店配送烟花爆竹的制度;同时,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职责。

(三)联合监管,加强打非治违。县应急局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无证经营、走私贩私、一证多点、非法储存、私自变更经营场所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纠违,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罚。将关闭取缔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及有非法违法经营历史的相关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防“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


附件:1.苍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表

4.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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