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吴从泉,男,现年66岁,汉族,住址:广元市苴国路绿荫新城B幢一单元12楼,身份证号码:510824********2370,电话号码:150****0807。
违法地址:鸳溪镇古楼村四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 年5月5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基本农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2月未经批准占用鸳溪镇古楼村四组集体土地(基本农田)112平方米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套合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
4.询问笔录
5.调查笔录
6.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复印件
7.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自谋出路安置申请
8.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确认书
9.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协议
我局已于2021年5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提出听证申请后,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听证小组合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罚:
1.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1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处非法占用的112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整(小写:¥33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解放路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22286201040001652;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2000524561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