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李国中,男,现年75岁,汉族,住址:白桥镇龙门村二组,身份证号码:510824********1739,电话号码:158****0716。
违法地址:白桥镇龙门村二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1 年5月17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10月未经批准占用白桥镇龙门村二组集体土地390平方米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现场照片
3.套合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
4.询问笔录
5.调查笔录
5.户口簿
6.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局已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0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39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390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壹万壹仟柒佰元(小写:390×30=11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解放路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22286201040001652;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808012000524561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