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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0〕77号)

发布机构: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1-08-10 字体: [ ]

被处罚人:苍溪县宏焱建材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510824MA677Q898Q,住所:苍溪县东溪镇芙蓉村九组,法定代表人:郑维坤,男,40岁,住址: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社区居委会3组10号,身份证号:510821********1311,电话号码:180****0999。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东溪镇芙蓉村九组

案 由:非法占地

2020年11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东溪镇芙蓉村九组集体土地建设砖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临时用地于2020年8月到期后未经批准占用苍溪县东溪镇芙蓉村九组集体土地5682平方米建设砖厂(建筑物占地面积3397.66平方米,水泥空坝1415.3平方米,土空坝面积849.87平方米,水沟面积19.17平方米)。占用地类为:风景名胜特殊用地面积4084.23平方米,耕地面积1482.7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478.93平方米),林地面积115.07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6.临时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7.现场照片

8.现场勘测图

9.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10.土地利用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1年3月2日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申请,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14时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对我局告知的违法事实和拟处罚决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其中1415.3平方米水泥空坝、19.17平方米水沟属村组公共设施用地,849.87平方米土空坝是修建村组道路开挖的路基边坡,你单位不应为处罚主体,经听证委员会合议,确定采纳你单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97.66平方米集体土地给东溪镇芙蓉村三组。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东溪镇芙蓉村三组3397.6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窑体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非法占用的310.31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的3087.35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52516.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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