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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1〕40号)

发布机构: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1-08-10 字体: [ ]

被处罚人:苍溪县龙山镇李朝国砂石转运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6T6UN7A,地址:苍溪县龙山镇八一村三组,经营人:李朝国,男,55岁,住址:苍溪县龙山镇囤子村三组32号,身份证号:510824********8634,电话号码:135****7181。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龙宝村二组

案 由:非法占地

2021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龙山镇龙宝村二组集体土地建设砂石料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3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龙山镇龙宝村二组集体土地4920.37平方米建设砂石料场(建筑物占地238.4平方米,堆料区占地211.8平方米,水泥空坝占地4470.17平方米)。占用地类为:耕地面积2164.02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2756.35平方米。该宗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756.35平方米(建筑物占用125.6平方米,堆料区占用166.81平方米,水泥空坝占用2463.9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64.02平方米(建筑物占用112.8平方米,堆料区占用44.99平方米,水泥空坝占用2006.2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租用合同

6.现场照片

7.现场勘测图

8.土地利用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9.土地利用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920.37平方米土地给龙山镇龙宝村二组。

2.限15日内清除在非法占用的4920.37平方米土地上堆放的砂石等原材料,恢复土地原状。

3.限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64.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56.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4.处非法占用的4920.3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49203.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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