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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自然资案处〔2021〕63号)

发布机构: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1-08-10 字体: [ ]

被处罚人:苍溪县玉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4G7HPOL,住所:苍溪县龙山镇分水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赵子富,男,47岁,住址:苍溪县龙山镇分水村二组15号,身份证号:510824********8735,电话号码:135****7156。

违法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分水村二组

案 由:越界采矿矿产资源

2021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越界开采页岩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审批划定范围(苍溪县龙山镇分水村二组)开采页岩烧制页岩砖,经四川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越界开采的页岩违法所得评估价值36806.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6.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

我局已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矿产部分)》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越界开采页岩行为,退回原划定范围开采,并对开挖破坏的土地恢复原貌。

2.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36806.4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7361.28元,共计应缴纳金额44167.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罚款缴纳的履行限期为15日。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集户缴纳(开户银行:工行苍溪支行,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中国农业银行苍溪城郊分理处,账号:22286201040001652。邮政储蓄银行苍溪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政府或广元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程 洪 平

电 话: 0839-5226166

地 址: 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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