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日期 |
1 | 苍溪县浩轩保健养生馆 | 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200元 | 2021.10.22 |
2 | 苍溪县原始美容院 |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经营活动;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美容工作。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警告,合并罚款1250元 | 2021.10.19 |
3 | 苍溪杨军中医(综合)诊所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1.10.22 |
4 | 苍溪县月山乡卫生院 |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1.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