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21〕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日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
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规划引领,统筹存量与增量,加强智慧赋能,注重分区分类,突出资源集约共享,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所有城市均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系统,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停车设施智能便捷,城市停车规范有序,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三)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2021年底前,各城市完成城市停车设施普查并对外公开,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定期普查和供给能力评价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启动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更好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差异化制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和引导政策,明确公共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四)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制定新建居住社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报建、验收、交付。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老旧街区等改造更新,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支持停车设施建设。通过住宅停车和公建停车资源共享、强化区域综合管理,多方式挖潜新增停车位。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基本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五)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针对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区域,制定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通过挖掘停车资源潜力、规范停车秩序、调整停车收费标准、优化交通组织、改善人居环境等综合措施,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交通出行特征、路网承载能力及城市交通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设施建设规模,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规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六)做好停车换乘便捷衔接。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推动成都都市圈轨道交通、有关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外围站点及具备条件的城市出入口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结合接驳站点客流特征和周边交通条件,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增加公共交通可达性,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三、推动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七)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支持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研发应用。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ETC),建设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在符合条件的居住小区、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八)推动管理服务信息化智能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城市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支持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推进停车信息开放共享。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新技术新模式,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进与“天府通办”等大数据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应用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便利服务。(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九)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在加强安全管理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设施率先向社会开放,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在停车矛盾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划定路段,允许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明确停车时间和停放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四、强化资金土地要素保障
(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较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行规模化开发。对停车需求较小的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十一)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积极争创国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试点,争取国家给予更大金融支持。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推动社会融资规模和贷款总量保持合理适度增长,为城市停车设施相关企业和项目融资提供良好货币金融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抵质押方式,开发面向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特色金融产品。探索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创新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十二)完善建设用地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居住区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增建、改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建筑间零散场地、不规则闲置空地等“边角料”地块及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分散灵活增建停车设施。挖掘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潜力,依托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建设多功能立体停车设施。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否则应通过协议出让或公开竞争等方式出让用地。(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的装备研发、建设、维保、运管。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准入标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制定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并联审批、联审联办等形式优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十四)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鼓励各类配建停车场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场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划、不满足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对未经批准、挪作他用的停车设施,应限期进行整改,并恢复停车功能。(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十五)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六、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十六)健全法规体系及标准规范。各城市应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加快制定或完善停车管理法规。推动有需求的地方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依法在停车设施取得相关物权后做好不动产登记。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适时评估调整。(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十七)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停车综合治理,强化科技手段运用,提升“互联网+交管”服务理念,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环境。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急救通道、人行道等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的停车行为。已建成并能提供充足泊位的路外公共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上衔接和对下指导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机制、细化责任,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鼓励各城市参照成都市制定或修订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督促指导本行业停车设施有序规划建设运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十九)鼓励试点示范。支持成都市在第一批全国城市停车场试点示范基础上,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更多城市围绕停车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建设、设施规模化开发及ETC智慧停车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探索推进城市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落地的有效路径,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
(二十)积极宣传引导。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范、专项建设规划,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引导公众养成文明停车习惯,共同营造积极、健康、有序的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发展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