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苍教科〔2021〕182号
相关创新主体单位:
现将《苍溪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 8日
苍溪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和《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科发〔2021〕5号)精神,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创新效率,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创新券和广元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政府科技部门面向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放的一种可兑现的记录凭证,采取后补助形式。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在我县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含申请认定的企业),以及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等(以下简称创新主体),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经过登记注册并通过备案,具备条件和能力为我县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价评估及科研设备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咨询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四)申请及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技术合同交易双方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购买科技服务的资助
对购买检验检测、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评价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服务的企业,按照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实际支出额度的30%予以补贴。申领上限为企业5万元、创新团队3万元、创业者2万元。
(二)对技术交易的资助
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并实际支付的企业,按照合同交易金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经广元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合同,对购买方按全年累计技术交易额每达到300万元资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排序前三的科技成果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新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四)对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补贴
科技服务机构为苍溪县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且质量评价优良,按当年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额的15%予以奖补,同一家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度内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在苍溪落地注册开办三年以内、两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且营业收入连续增长的专业科技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各科技服务机构可将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科技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享受省级或者市级奖补,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请和兑付
第六条 创新券的申请
(一)创新券申请、发放、使用等工作均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创新券平台”)上运行。
(二)创新主体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完成相关创新活动后,向省科技厅或广元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科技服务机构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备案,完成相关科技服务后,向省科技厅或广元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创新券的兑付
因地方财政和政策的原因,苍溪县科学主管只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所有服务券在省、市对应端口进行申报。
第八条 创新券兑现需的材料以省市平台要求为准。
第九条创新券兑现时,创新主体可以直接向四川省科技厅、广元主管部门申请兑付,也可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兑付。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代所服务对象统一向广元市科学技术局办理创新券申领兑付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