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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元盘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的通告

发布机构:广元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2-01-06 字体: [ ]

广府通〔2021〕5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元盘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广元盘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保护,维护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广元盘龙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一)净空保护区域。

保护区域范围指距广元盘龙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区域。

东侧边界:至G212龙洞碥大桥;

南侧边界:至G75昭化嘉陵江特大桥;

西侧边界:至剑阁县下寺镇政府;

北侧边界:至利州区三堆镇凉水村。

(二)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1.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修建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火焰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包括靶场、爆炸物仓库);

3.燃放烟花、焰火,焚烧农作物桔梗、垃圾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机场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禽,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7.未经批准,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进行航空模型、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8.其他影响净空保护的行为。

确需开展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广元盘龙机场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需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须经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广元盘龙机场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电磁环境区域保护

(一)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构成。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以机场跑道为中心,长度3500米,宽度1000米的矩形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修建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对机场净空区域内施放无人机、烟花爆竹,及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和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三)体育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对净空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查处。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含杂草、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依法查处。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的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警示标识安装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签订有《航空障碍灯日常管理协议》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七)应急管理部门:将净空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机场净空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八)气象部门:负责净空区域内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等的监督管理。

(九)广元盘龙机场:负责按照机场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民航飞行活动的安全监控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

四、责任追究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奖励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区域保护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等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广元盘龙机场举报电话:0839-3470710、18283947764

广元市航空发展事务中心举报电话:0839-3267710

六、附则

(一)重大活动期间的空域管控措施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12月24日发布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元市民航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广府通〔2018〕2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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