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县公安工作;承担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和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对策。 (四)组织实施侦查工作,协调或直接侦办重大刑事案件、国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国籍,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县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八)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全县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防范、处置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对恐怖活动的情报、防范、侦察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管理苍溪县看守所、苍溪县拘留所。 (十三)组织实施对有关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县内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五)拟订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及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组织开展同县外公安机关、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七)组织指挥武警苍溪县中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八)负责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公安机关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训练和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订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承担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监督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指导县内森林等专门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十)承担苍溪县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
责任边界 |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行政许可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民用枪支的安全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实施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自用一次性购买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备案。 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6.《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系统内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系统内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实施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7.《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8.《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二)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系统内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系统内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前备案 |
实施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二)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系统内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系统内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 |
实施依据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 对金融机构未经审批、验收而擅自施工、营业或启用的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要立即责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载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安全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实施依据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爆竹燃放活动 |
实施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向该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第二十六条:具体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2004年)第三十七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单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区(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4]80号),《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99项“公章刻制业许可”,《区(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5项“公章刻制业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材料包括:(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第九条 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旅馆业的日常安全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实施依据 |
(一)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一)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实施依据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治安部门应加强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实施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第五十条“通过道路……道路运输通行证。”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的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驾驶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的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机动车登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登记。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驾驶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的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驾驶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的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非机动车登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非机动车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驾驶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的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校车驾驶资格核发 |
实施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校车驾驶资格核发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发生迁移,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准予迁入的证明。”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非法迁移落户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协调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并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普通护照签发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的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八条 受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制证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供)。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二)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该照片可为非制证照片)的《申请表》。(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当要求其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不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除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认识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现役军人的申请,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规范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普通护照签发申请事项受理。 2.审查责任:对确认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法律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确认事项的要求做出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实施依据 |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全文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1)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2)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3)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4)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申请事项受理。 2.审查责任:对确认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法律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确认事项的要求做出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实施依据 |
(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全文。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申请事项受理。 2.审查责任:对确认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法律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确认事项的要求做出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游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实施依据 |
港澳(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三)关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返回内地定居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台湾(一)《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二)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时限的通知 为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审改办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征求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意见,我局决定调整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时限:公安机关受理台湾居民定居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三)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省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受理窗口提出申请。2、省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申请人。3、省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并将不予批准的原因通知申请人。4、申请人到省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取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申请事项受理。 2.审查责任:对确认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法律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确认事项的要求做出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九条“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申请事项受理。 2.审查责任:对确认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法律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确认事项的要求做出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行政处罚
序号 |
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承运人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农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医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文件,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涉药品许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部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骗取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检验销售应检验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禁用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许可证、未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无许可证、未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二十九条 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政治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现有涉嫌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在大型活动中展示侮辱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大型活动中围攻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现有涉嫌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 |
责任主体 |
政治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 |
责任主体 |
政治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政治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
责任主体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
责任主体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责任主体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责任主体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责任主体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
责任主体 |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 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案件,或者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案件,或者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案件,或者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案件,或者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案件,或者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案件,或者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案件,或者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案件,或者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案件,或者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案件,或者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案件,或者对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有违反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组织、胁迫、诱骗他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强迫他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侮辱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诽谤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诬告陷害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犯隐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殴打他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伤害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猥亵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虐待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接到受到家庭成员虐待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遗弃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1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政治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政治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盗窃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诈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实施诈骗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哄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实施哄抢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抢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实施抢夺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敲诈勒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案件,或者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擅自经营未经许可行业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工作人员有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业工作人员有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伪造、隐匿、毁灭案件证据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谎报案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谎报案情,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或者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案件,或者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2-160
序号 |
2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的对偷越国边境的案件,或者对偷越国边境的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对偷越国边境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传唤、检查、证据保全、鉴定等措施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对行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之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故意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法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卖淫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卖淫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嫖娼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嫖娼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织淫秽表演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组织淫秽表演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进行淫秽表演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参与聚众淫乱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为他人进行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提供毒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提供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吸毒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吸毒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胁迫、欺骗他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禁毒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有为他人通风报信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担保人有涉嫌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侮辱国旗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侮辱国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侮辱国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金融工作人员有涉嫌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发现有涉嫌变造货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变造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故意毁损人民币的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2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骗领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违规运输枪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不上缴报废枪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丢失枪支不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丢失枪支不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03023 |
序号 |
3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涉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