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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水利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苍溪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2-09-22 字体: [ ]

被处罚人:杨财军        

住  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大道三组264号

本机对2022年3月3日你涉嫌非法采砂案立案调查。经查,你3月1日从百利镇胡家梁二组原董治军料场洗沙台处采挖销售3车共计60立方米尾料,销售收入2400元。2021年董治军撤场时同意将该尾料交由胡家梁二组处置抵扣2021年料场的占地补偿费,砂石料来源合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查看图片等证据证实。依据上述证据,本机关认定你违法事实不成立。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水利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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