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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责任清单

发布机构:苍溪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发布时间: 2022-10-09 字体: [ ]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外经济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拟订全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指导全县投资促进工作。拟订全县投资促进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投资环境推介工作。统筹组织县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牵头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和落实。推进投资促进和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县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参与推进我县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合作。承担我县与国(境)内外相关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推动我县与港澳台地区经贸合作有关工作。拟订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对策措施。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设驻苍商务代表机构的管理。

(四)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牵头协调职责。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全县流通领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研究拟订引导县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编制相关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投资项目,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六)统筹指导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牵头推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承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市场调控工作。

(八)参与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务企业开展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药品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担进出口相关工作。拟订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和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相关工作,推进服务外包发展。承担省商务厅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

(十)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执行国家、省、市、县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县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一)承担组织协调涉及全县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全县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上级商务部门组织开展企业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协助上级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和国外对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二)承担会展管理工作。推动全县博览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全县会展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县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苍溪县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管理我县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和经贸推介活动。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对全县经济合作的统筹,推进内资和外资、招商与博览有机融合发展。优化精准招商、精品招商、集群招商路径和方式,提升开放合作平台影响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发展壮大重点产业。深入实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与发达地区经济合作层次,推进全县投资促进分工协作、错位发展。加强对重大引进项目的跟踪服务,完善县级重大引进项目激励机制。促进全县博览事业快速发展。

职责边界

1.与县发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改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商务经合局负责在县发改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县发改局会同县商务经合局等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关意见。县发改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县商务经合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县发改局、县商务经合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国家、省、市发改、商务经合部门开展外国投资者并购县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2.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经合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制定县级规划和政策措施。


表2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12年6月4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责任主体

外经外贸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移送至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4.事后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28576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实施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市建电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五章相关法律责任对企业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28576


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实施依据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0日商务部令第20号)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 按照《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组织都服务网点进行实地核查。

2.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就开展直销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移送至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4.事后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28576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市建电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移送至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4.事后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28576


序号

19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检查,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二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处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责任主体

外经外贸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负责对国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移送至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4.事后管理责任(依法依归开展后续监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28576


序号

129(暂停)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方案审查

实施依据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 20 号公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

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一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函至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设立规定的,出具服务网点方案确认函,并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并退档。

3.监督责任: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28576


序号

13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市建电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5228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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