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保障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法履职,明晰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注销办理流程,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于8月11日联合印发《关于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进一步畅通了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退出机制。
一是对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进行了规范。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完成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破产管理人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是对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进行了规范。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清算组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完成强制清算企业税务注销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时,清算组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是对营业执照无法缴回、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情形下的企业注销登记进行了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因营业执照遗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向登记机关缴回纸质营业执照;因公章遗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加盖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四是对企业分支机构和有对外投资情形的注销登记进行了明确。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处理完毕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注销或变更登记时,向分支机构、对外投资子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决定书。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以加盖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五是对注销登记中存在股权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进行了规范。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或冻结的,由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或冻结登记,再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